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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法轮大法”组织 是合法和必要的国家行政措施

1999-08-03 来源:光明日报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于 安 我有话说

对“法轮大法”的处理,是我国中央人民政府近年来对全国性社会事件所采取的重大行政措施。从行政法的角度看,这种行政措施符合我国行政法关于行政权限和行政程序的规定,是合法、正确、及时和必要的。

取缔“法轮大法”组织,是中央人民政府为维护公共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合法和必要措施。第一,所谓“法轮大法”组织是非法的结社。它未经合法登记,擅自在首都和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和发展有关机构,形成具有违法活动纲领、违法社会目的、领导和指挥体系的社会集团,是一种严重违法的结社行为。根据我国的结社法,行政主管机关有责任予以取缔;第二,非法的“法轮大法”组织进行了严重危害社会的活动。它利用公众练功健体的善良愿望,以传播功法的欺骗形式,有组织有系统地向公众传播和灌输反科学、反文明和反社会的歪理斜说迷信教义,对练功者进行精神上的蛊惑愚弄和组织上的操纵控制,进而在首都和许多地方组织大规模的非法聚集活动,围攻、冲击新闻单位,骚扰政府首脑机关,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法轮大法”组织本身和他们的一系列违法行为,已经构成对我国国家、社会和广大公众的严重危害。制止、消除和惩治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利益,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责。国家民政部等中央人民政府主管机关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果断作出取缔“法轮大法”的处理决定,是完全必要和完全正确的。

我国政府严令禁止进行维护、宣扬“法轮大法”的静坐、上访,因为它是一种非法的集会、游行、示威行为。集会、游行、示威是严肃的政治权利和政治行为,有严重的社会和法律后果,不是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恣意妄为,它的行使必须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持一致。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4条规定,集会、游行、示威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该法第12条规定对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集会、游行、示威,政府不予许可。维护、宣扬“法轮大法”的静坐、上访属于上述法律禁止的范围,政府予以禁止是完全合法的。

我国政府严令禁止悬挂、张贴“法轮大法”的条幅、图像、徽记和其他标识,散发宣传“法轮大法”的书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传品、聚众宣扬“法轮大法”的活动,因为它是宣扬反科学迷信的欺骗行为和煽动扰乱社会秩序和对抗政府的行为。国家新闻出版署从1996年7月开始至今年5月,依法多次明令查禁处理法轮功出版物,认定其为宣扬愚昧迷信的非法出版物。7月22日新闻出版署再次重申上述处理意见,公安部规定对违反政府禁令的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是完全合法和正确的。

取缔“法轮大法”组织有重大的社会政治意义。“法轮大法”组织的目的,是试图发展成为同我们党和政府相抗衡的政治势力,动摇我国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和维系凝聚我国社会团结的共同信念,改变我国社会的发展进程。依法取缔“法轮大法”组织,必将有力地维护我国国家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维护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根本思想基础,维护科学真理和现代文明,维护党领导人民群众进行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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